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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基地企业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可以享受的各项优惠,按规定给予享受。
2、基地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杭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其程序和条件参照《杭州市高新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浙科火发[1993]128号)
进基地企业可以优惠价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基地管委会视企业的产业结构、企业规模、科技含量、税收贡献等因素决定。
经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的企业进入基地,给予低于同等地价5%-15%的优惠。
进基地企业一次性征地50亩以上,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土地款可在预付30%后予以使用土地,在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完毕一周内付40%,余款提供土地使用之月起一年内付清。
对基地外投资者来科技工业基地投资(符合上城区鼓励发展项目)的企业,首期付款50%即可办理有关土地产权手续。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驻基地标准厂房,自进驻日起,房租优惠为第一年免租100%,第二年免租50%,第三年免租30%,归国留学人员、海外学者自带高新技术项目进驻可免交两年房租,第三年免租50%。
5、外商投资生产型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八年区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改企业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改企业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其在投资总额内金口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财政部门从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收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安排资金分年度予以补贴,补贴的金额为企业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凡生产性企业增加投资和追加注册资本,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指可开部分)可享受同类项目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五年以上,除按国家规定的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区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已交纳所得税的30%
实际增资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且经营期在五年以上,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额予以返还。
7外地进基地企业的经营者及家庭户口进杭,根据现有政策基地积极帮助解决。子女的就学享受上城区市民同等待遇,企业人猜引进,区人事部门给予优先落实,认识关系可挂靠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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